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资料图)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市公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
在违法、违规之情形。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独立的财务审计服务,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
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
求,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连达光电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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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国强 黄荷暑 刘志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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