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200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8/7 - 2023/8/8 2023/8/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6,102,25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195,272.29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8/7 - 2023/8/8 2023/8/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贺正刚先生、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
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200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8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
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80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2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就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宜进行
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2050265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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