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
审核了以下议题,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我们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
期、持续、健康发展。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我们对《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来超先生已离职,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条件,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74,000 股进行回
购注销,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65 元/股。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
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回
购注销李来超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4,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李来超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4,000 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叶小杰、程文文、朱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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