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5-26 20:16:04 

证券代码:688132      证券简称:邦彦技术          公告编号:2023-033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有效期

内以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3-028)。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决定取消 1 名交易时点敏感的核查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资格。调整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6 人调整为 55

人,前述 1 人相应的股票期权激励份额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间

进行分配和调整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不变,仍为 330 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92.6 万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7.4 万

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

符合《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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