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焦点:帝奥微: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5-24 18:06:40 

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3-023


【资料图】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2,2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57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鞠建宏、顾宁钟、上海芯溪集成电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南通圣乐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芯乐集成电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

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3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

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285079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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