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
(资料图)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独立董事:邓春华 姚善泾 高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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