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发行人”或“公
司”)已对所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通过贵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1496 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恒顺醋业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
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
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
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
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
(以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
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天衡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的人员变化。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代表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本所
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蒋 成
赵小雷
李可慧
年 月 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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