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资料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芯原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
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王炳全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吴宏兴、姜博、陈明玮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第一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回执、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芯原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本持
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检查了公司内
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完备、
合规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芯原股份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
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管
理层人员名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等,核查了公司与第
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部分募集资金
专户注销回执、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及相关凭证,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
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
制度文件、三会文件、交易协议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就公司经营状况与相关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业
绩与业务开展情况,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
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
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
用,有序推进尚未实施完毕的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工作,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完
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
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2022 年度以来,芯原股份公司治理规范,内
控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相关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
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 王炳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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