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相关资料图)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将
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
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
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小额贷款公司”)申
请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由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1 亿元。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天保小额
贷款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
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在于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提
供融资支持,是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次关联交易融资利率参照行业、市场
价格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本次为全资
子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及子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
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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