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
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
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独立董事:王瞻、罗运柏、李光宇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瞻 罗运柏 李光宇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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