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云南
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独立、
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的相
关资料事前进行仔细审阅,并就相关事宜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后认为:公司编
制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
独立董事:
龙 超 和国忠 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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