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此次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本次可行权的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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