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机
构”)作为正在履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
“上市公司”、
“公
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秦镭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秦镭
(五)现场检查手段: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同方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负
责人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
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核查公司关联交易
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
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注销相关资
料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
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完成注销。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
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方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同方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认为:同方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
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 秦镭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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