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
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原因
公司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由帕瓦股份在“陶朱街道
建工路与丰北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以下简称“原募投用地”)上建设实施,由
于原募投用地中部分土地因地质条件原因不满足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且总体土
地规模有限,场地使用率已趋于饱和,项目无法全部在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公司
于2022年11月22日与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
意向协议(该投资意向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该协议约定公司
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兰溪公司”)
取得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地块(以下简称“新
募投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公司计划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拆分为“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其
中“年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股份原募投用地上实施,“年产1.5万
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在帕瓦兰溪公司拟取得的新募投用地上实施。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将“年产4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拆分为“年
产2.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和“年产1.5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增加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修改为由帕瓦股份和帕瓦兰溪公司在原募投用地和新募投用
地上联合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拟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后对比 (万元)
年产 4 万吨三元 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
调整前 帕瓦股份 125,937.79
前驱体项目 交叉口东南侧
调整后 年产 2.5 万吨三 帕瓦股份 陶朱街道建工路与丰北路 78,710.82
元前驱体项目 交叉口东南侧
年产 1.5 万吨三 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
帕瓦兰溪公司 47,226.97
元前驱体项目 光膜小镇创新大道以北
帕瓦兰溪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帕瓦(兰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1MAC3BBX28U
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 程磊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 1199 号 1 号楼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经营范围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环保咨询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前后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序号 费用名称 年产 4 万吨三元前 年产 2.5 万吨三元 年产 1.5 万吨三元
驱体项目(万元) 前驱体项目(万元) 前驱体项目(万元)
项目总投资 125,937.79 78,710.82 47,226.97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是公司经过综合考虑、
论证了项目实施环境、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
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
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
次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
做出的安排,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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