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向公司实
际控制人转让资产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资产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公司购买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新锦路 102 号的全部房
产和土地事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履行其向公司出具的承诺的行为,有利于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转让资产的定价原则是根据评估价值为依据,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熔显、蔡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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