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
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
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3 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我们同意提名卢之翔先生、张航先生和宋宇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确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33 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定。
我们同意提名裴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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