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相关资料图)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切实
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 1-9 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刘雪亮)
(孙燕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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