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微”、“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帝奥微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2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
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05.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 41.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2,792.4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合计人民币 21,232.2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25,220.00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鞠建宏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
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
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
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
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郑慧承诺:
情形;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邓少民,高级管理人员陈悦、成晓鸣、邓少民承
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
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
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安泰房地产承诺:
的情形。
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上述股份外的本单位所持的发行人的其他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
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处
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41.6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及相关承诺,下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
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定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股) (%) 定到期日 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
鞠建宏 48,351,992 19.17 2025.8.22 2026.2.22
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
郑慧 4,601,608 1.82 2025.8.22 2026.2.22
致行动人
安泰房地产 公司股东 3,000,000 1.19 2025.8.22 2026.2.22
(二)间接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定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股) (%) 定到期日 到期日
鞠建宏 董事长、总经理 1,090,000 0.43 2025.8.22 2026.2.22
邓少民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0 0.20 2025.8.22 2026.2.22
董事会秘书、副
陈悦 500,000 0.20 2025.8.22 2026.2.22
总经理
成晓鸣 财务总监 350,000 0.14 2025.8.22 2026.2.22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
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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