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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需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本次 2022-2024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修订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第 1 页 共 3 页交易上限及定价)从公司角度而言,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较大依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加强风险管控;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结论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控流程等均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四、《关于修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 第 2 页 共 3 页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的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较为全面且具有可行性。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第 3 页 共 3 页(本页无正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 袁国强 白重恩 陈汉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