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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核,我们就公司拟实施的《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实现跨越增长,凝聚团队力量,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