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2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表示:“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就是以生动鲜活的故事向人民群众释放法治信号,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据胡仕浩介绍,12个典型案例具有四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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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如本次公布的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发生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判未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经有效转让的事实,从而认定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依法转让,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是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从而宣告无罪。
二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监督、有错必纠的鲜明态度。本次公布的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一并公布的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原则的有效落实。
“这12件案件,有的是原判事实认定有误,有的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有的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纠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释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又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严格司法、公正裁判。”胡仕浩表示。
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中发挥能动司法效应,促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本次发布的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再审判决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因政府原因与企业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要采取既能纠正非法占用土地,又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还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执法方式。这就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
此外,对于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无罪案、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胡仕浩表示,两案的再审改判,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如在本次公布的赵寿喜诈骗案和王成军信用卡诈骗案中,原审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确有不规范行为,并与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经济纠纷,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
“对这类案件改判无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胡仕浩表示。
胡仕浩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以能动履职展现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司法能力,积极推动涉产权保护案件再审纠错工作走深走实,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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