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标的公司尚处于项目建设期,未开展实际运营,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价
格按 1 元/出资额的价格确定,系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平等、市场化的原则
下经过充分协商最终确定的,公司与交易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利军 周献慧 方国兵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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