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要让投资者足额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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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组织、指挥上市公司造假的实控人、董事长等,理应承担虚假陈述最主要的赔偿责任。要将首恶责任追究到位,否则就没有打中七寸,让其他主体代人受过,将影响市场公平。
熊锦秋
据报道,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乐视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20.40亿元,其中,被告贾跃亭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中介机构在0.5%至10%不等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贾跃亭等虚假陈述一案,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据报道有2000名投资者参与诉讼,应该说还有相当多的适格投资者没有参与该诉讼。目前超过20亿元的赔偿对于乐视网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截至上半年乐视网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仅有5亿元。
按《证券法》第85条,信披义务人应当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保荐人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第163条规定,审计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法院判决中介机构只在一定比例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责任,超过比例的中介机构或无责任去赔,这符合上述两个条款中的免责内容,也即中介机构若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过错小承担的连带责任自然也应小。
责权利要对等,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用并不高,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动不动就让中介机构承担100%连带责任,中介机构可能随时面临灭顶之灾。至于如何确定中介机构连带责任比例,要视其中中介机构所为,比如上市公司等造假手段隐蔽、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无懈可击,中介机构极尽勤勉职责也很难发现问题,那么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就应较低;相反,若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那么就要承担较高比例的连带责任,甚至是100%的连带责任。
按法院判决,本案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或主要由乐视网和贾跃亭来承担,而乐视网与贾跃亭之间如何分担赔偿责任,似未明确比例。目前乐视网赔偿能力似乎有限,且乐视网资产大部分属于中小股东权益,若由乐视网承担主要赔偿,等于乐视网现在的中小股东来承担主要赔偿,这不合理。
事实上,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名字概念,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自身并无能力为之,主要是由董监高运作或由实控人指使。2021年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乐视网造假的主要责任主体,不言而喻。
组织、指挥上市公司造假的实控人、董事长等,理应承担虚假陈述最主要的赔偿责任。无论如何,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都要将首恶责任追究到位,否则就没有打中七寸,让其他主体代人受过,将影响市场公平。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为准确追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让连带责任主体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恰如其分的代价,同时又要让投资者尽可能将法院判决的赔偿足额拿到手,笔者建议:先由中介机构按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上限予以赔偿,剩下的赔偿应主要向虚假陈述组织者追究。组织者可能进行资金转移、资本运作,资产不知所踪、甚至转到国外,这方面公安经侦等部门应将组织者的资产追查定点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对违法者转移国外资产开展追回行动,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将组织者应赔金额赔付投资者,要尽量避免由上市公司来赔。
当然,虚假陈述组织者、中介机构若认为自己实际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也可与其他赔偿主体协商、在内部适当调整赔偿比例,包括组织者可向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协商分担部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在所有这些主体穷尽赔偿能力之后,最后才由上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兜底责任。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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