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为
【资料图】
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率不低于 18%;
低于 10%。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率不低于 35%;
低于 18%。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率不低于 60%;
低于 25%。
注 1:上述“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
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
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
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率不低于 35%;
低于 18%。
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率不低于 60%;
低于 25%。
注 1:上述“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
据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对应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对应归属期的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为 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的归属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不得递延至下期。
六、考核结果管理
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
由公司归案保存。
(二)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三)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应办理限
制性股票归属/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
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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