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其他董事、
监事、高管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运营职务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或监事津贴),
决策程序合规。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交
易金额未超过经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交易的价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参考市场
行情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了上年度向参股公司——河北晨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的财务资助资金及利息。根据河北晨华业务需求,按照新审批的财务资助额度,
向该公司提供了 100 万元资金,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形。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公司运输业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外,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
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内对合并
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的事项。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事项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3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
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牛翃、戴小枫、厉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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