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遥
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 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D,其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对应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或全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
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54,427 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
价格合法、有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限制
性股票合计 54,427 股。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以及考核结果,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
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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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3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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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吴向能 张 帅 梁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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