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
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政懋 许世英 梁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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