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3-051
(资料图)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5963 元(调整后,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
份》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本
次分派涉及差异化分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合
计有 756,214 股,不参与本次分派。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16 元(含税)。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
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54,827,261 股,
扣 除 目 前 回 购 专 户 的 股 份 756,214 股 后 ,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股 数 共
(2) 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4,827,261 股,扣除已回购
股份 756,21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54,071,047 股。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
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
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
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登记完成,增加流通
股 357,251 股,已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上市流通。
因此,每股现金红利=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45,942,073.60 元(含
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154,071,047 股≈1.596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596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963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5963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4366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4366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
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366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
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596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0-82255998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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