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的事前意见
陕煤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与陕煤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就公司及所属公司与
陕煤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和预计,相关金融服务额度
及服务价格,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资金使用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出具的《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陕
煤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陕煤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陕煤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
商业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陕西煤业化工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预案》的事前意见
陕煤财务公司目前发生的各项金融服务业务均能够规范运作,公司制定的
《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更
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风
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在陕西煤业化工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武 刘超 赵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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