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 博汇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当前信息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3-06-04 19:15:53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6,956,68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市博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1

号),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6,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为43,935,8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86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董事长孙传明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

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

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

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郭忠武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

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

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

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公司股东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聚

睿智”)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

企业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

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直至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

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博聚睿智间接所持首发前

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

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

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

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

付发行人为止。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博汇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行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本次首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博汇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6,956,68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

                合计         16,956,680   29.8533%    16,956,68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6,956,680                     36

 七、上网公告附件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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