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
(相关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
次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公司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
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谢志勇_______________
郑 辉_______________
晏 庆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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