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商务委3月20日消息,重庆市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重庆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申报材料相应减少旧车置换方面的资料。
补充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优化实施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资料图】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以来,有效拉动了全市汽车消费市场企稳回升。为更好适应当前汽车消费市场形势,加大政策激励引导力度,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能源乘用车置换补贴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拓宽补贴范围
从3月20日起,不再实行旧车置换,直接对消费者购买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给予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总额、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渠道及程序不变,申报材料相应减少旧车置换方面的资料。申报补贴渠道、材料及程序,详见《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
即:对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20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或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的,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补贴资金规模3000万元,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自然人车主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3月19日24时期间购车的,仍按《关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渝商务〔2023〕49号)规定执行,按照“先购先补”的原则予以支持,资金兑付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进一步对我市优化调整后的购车补贴政策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扩大市民知晓面,有序推进活动实施,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努力实现一季度商务经济“开门红”。联系人:陈梦鹤,联系电话:6266270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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