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资料图】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和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不会改变原募投项目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
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包建亚、周奇嵩、于卫星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包建亚 于卫星 周奇嵩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