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资料图】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协议》及《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协议》及《协议书》旨在有效化解部分债务,债权债务抵
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目前经
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
关联方签署《协议》及《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供应链代采原材料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
展的需要,交易定价按照成本及费用的定价原则并参照市场化标准及格力供应链的
有关规定执行;租赁关联方厂房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浩能科技及其子公司在锂电设备
产能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交易定价参考同地段的市场公允价,实行市场定价,经
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关
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恩平 刘国臻 单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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