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浙
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276 号)核准,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
洋发展”或“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6,526.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99 元,共计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净额为 35,762.75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1 月
泰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中泰证券、浙商证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对镇洋发展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联合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中泰证券:许超、刘建增;浙商证券:张鼎科、周旭东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中泰证券:许超;浙商证券:张鼎科
(五)现场检查手段
件;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资料;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收集了公司上市以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和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
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整体上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查阅了已披露的公司公
告及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和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
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公告,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交
易、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与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
与专户开立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联合
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
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
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按照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联合保荐机构以及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等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
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与沟通。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
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联合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
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
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
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情况。
经现场检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
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正常运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持续、合理地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
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
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规章
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联合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
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联合保
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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