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24,00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2,000.00万元使
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剩余的12,000.00万元使用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期限届满时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超
募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
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人民币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5日
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
扩产项目
路维光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446.95 3,446.95
补充流动资金 10,500.00 10,500.00
合计 40,505.26 40,505.26
三、前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超募资金总额为35,545.79万元。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0,6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
额的比例为29.82%)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万元,其中12,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剩余的12,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减少银行借款,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部分闲置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
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期限届满时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超
募资金。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12,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剩余
的12,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
影响募集资金管理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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