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
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分调动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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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