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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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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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芜湖伯特
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伯特
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
和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董事会文件,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
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
略,开辟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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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
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平衡公司新老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侯福深 蒋 琪 马黎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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