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海清科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出具《关于同意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7 万股,发行价
可[2022]890 号)
格为人民币 136.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4,427.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海清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超募资金情况
根据《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151,019 100,000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348,990.53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248,990.53 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7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总额为 248,990.53 万元,本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为 74,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72%。公司最近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
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比例为 29.72%。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海清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74,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唐伟 裴文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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