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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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武汉科前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
司上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林联儡、康自强
(三)现场检查期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联儡、陈昌潍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
况、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查阅与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的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
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
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核对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
格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
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
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
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林联儡 康自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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