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实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丽臣实业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0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5.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 102,397.50 万元,扣除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8,727.5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93,669.9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663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及
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49,787.10 万元,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15万吨绿
色表面活性剂项目
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8万吨新型绿色
表面活性剂材料建设项目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
统建设项目
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
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
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
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二期)
合计 93,669.99 49,787.10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实施过程中募集资金分阶段
投入,部分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
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
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
司拟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
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产品的范围及安全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控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劵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含)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全权在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
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具体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
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
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是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
理财产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
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目投资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
务;
经济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
产品;
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做好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等工作,一旦发现
或判断存在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
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六、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本次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
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合法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
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
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丽臣实业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郭 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