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 12 月修订)
(资料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职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组成,且独
立董事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
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 年中财务报告需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视同并
遵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程序及规范;非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董事
会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适时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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