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石化石油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分
析,均予以认可,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
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
在《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激
励计划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实施流程、日常管理流程、内部控制
程序、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等各项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办法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执行。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取了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税后净利润)、经济增加值(EVA)及其改善值
(△ EVA)四项指标作为本次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四项指标
能够反映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在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方面的能
力以及收益质量。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结合了公司经营趋势、
所处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
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
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
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杰、王世召、周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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