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资料图)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菊军先生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也不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履职所应具备的能力。因此,同意补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安泽嘉:
吕 慧:
赵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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