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资料图】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信息的相
关性,准确反映公司资产价值,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二节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
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
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除了特别规定
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短
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委托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减值损失时,应依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 1999 年 12 月 2 日发)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
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
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
错予以更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节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短期投资
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可
变现净值(最近市场交易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减值
准备。
第九条 短期投资包括:短期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其他短期投资。
第十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以单项投资为基础来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将部分短期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
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
准备。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出现下列情况时作损失处理:
(一)股票停止交易;
(二)短期持有的企业债券,该企业已宣告破产,其债券无法全部兑现。
第四节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各项应
收款项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
的信用减值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五条 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十六条 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十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组合计提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
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
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按照客户类别等共
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不同组别。
对于划分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
失。应收款项的账龄,是指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从销售实现、产生应收款项之日起,
至资产负债表日所经历的时间。此外对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
性不大的,(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
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
和应收款项逾期 5 年以上未能偿付的)可以单项计提该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
可达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下列各种情况时,不能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及合并会
计报表内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相互之间的应收款项,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
抵消,不予计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整理汇总当年的应计提坏账准备,经财务总监出具审核意见
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总裁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计提坏账准备的书面报告,经董
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
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董事会批准列作坏账的债
权。
第二十三条 造成坏账损失时,应由有关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交书面报告,并
送本单位财务部门会签。会签时应说明该坏账对本单位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交
本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报公司财务部。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详细说明应收款项的形成过程;
(二)追讨方法和改进措施;
(三)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及经济处罚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当坏账核销金额达到公司上年度总资产的 3%(含 3%)以上时,或涉
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后实施。该报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金额;
(二)核销款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
(三)追讨方法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及经济处罚的意见;
(六)核销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
利益的说明。
第五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存货
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
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
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即可变
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按差额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七条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
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外购的存货按近期同类、同等级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含税金);
(二)自制的存货按最近一期销售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含税金);
(三)当售价难以确定时,历史成本可代替可变现净值。
第二十八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面成本价值的确定:
(一)实行计划价格核算的存货,按期末账面计划价格加存货成本差异计价;
(二)实行实际价格核算的存货,直接按期末账面平均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单项比较法,即按单个存货项目比较
计提。
第三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
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
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的,应当全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毁损的存货;
(二)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三)已过期不可退货的存货;
(四)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末,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的同时,对发生跌价损失的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应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对年度内频繁购进和领用的存货(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不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二)对年度内购进或领用不频繁的存货,应逐项进行清查;
(三)对淘汰和报废的存货应作为清查工作的重点,逐项分析其形成过程及原因,
确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预计损失金额。
第三十三条 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确需核销时,应由核销单位提出拟核销存货清单
及申请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审核签署意见,再由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公司总裁,
总裁应向董事会提交存货跌价损失核销的书面报告。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有关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存货的清理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总裁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计提、核销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占公司上年度总资产 3%(含 3%)以下
的,应经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批准。超过 3%以上的,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
跌价准备金额中予以转回。
第三十六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同时调整已提的跌价准备。
第三十七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加强计划管理,完善存货质量、数量的验收手续。
在生产及外购存货时,应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健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
造成损失,要追究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各项
委托贷款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委托贷款进行检查,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委
托贷款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 委托贷款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
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
第四十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按照单个项目计算确定。
第七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
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
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
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
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三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投资成本与可变现值孰低计提。
第四十四条 长期投资可变现值的确定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有市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但法人股不能采用同一公司的流通股市
价。该项投资暂停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采用最近的每股净资产或其他可比的交易价。
对于有市场价的长期投资,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无市价的,按成本法核算的,采用最近的每股净资产;被投资单位已严重亏
损或非正常经营,最近的每股净资产无法取得,按谨慎的原则,减值至零。对于无市价
的长期投资,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从而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需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三)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无法证实其可收回金额的,按谨慎性的原则,减值至零。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清算,或
出现重大诉讼被要求赔偿时,对未投足的认缴出资额,应补记投资并计足准备,同时补
记负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此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
生减值的迹象,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六条 已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确需核销时,应由核销单位提出拟核销长期
投资清单及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签署意见,再由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公
司总裁、董事长,总裁应向董事会提交长期投资损失核销的书面报告。其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有关书面证据;
(二)形成原因;
(三)跟踪及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总裁的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计提、核销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上年度总资产 3%(含 3%)
以下的,应经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批准。超过 3%以上的,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
提出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审议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处置长期投资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六个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
项目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
质的评估机构对六个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合作
项目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节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
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盘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
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上以单个资产为核算单位,但如果单个
资产与其他资产相结合作为一个“现金产出单元”,则不能对该单个资产计提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 计算的当期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损失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账面余额,应当按其差额补提损失准备。
第五十四条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原则上不予转回。
第五十五条 由于出售固定资产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损失,应当冲减已计提
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九节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
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存在下列一项或若
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单位。
第五十八条 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在建工程损失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账面余额,应当按期差额补提损失准备。
第五十九条 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原则上不予转回。
第六十条 由于出售在建工程等原因发生的实际损失,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在建工程
减值准备。
第十节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至少应当
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存在以下一种或若干种情况时,应对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
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一)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
第六十二条 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才能将
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
备的账面余额。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依据、计
提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减准备的资产价值变动较大,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做出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
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审
议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审计部就本办法执行情况、核
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
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管理办法》(2009 年)废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