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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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未违反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
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58,329,568.26 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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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