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
(资料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兴森科技拟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核心人员。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关联人除外。
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具体条件见《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作所在地周边60公里或公司认可区域内购房(仅限首套自用商品住房,不含自建房及宅
基地)。
况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购房最低首付金额,具体额度标准见《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具体借款金额根据与员工签署的《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确定。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同时在公司任职,公司仅接受其中1人的申请。
自公司发放借款之日起算。
C级及以下,则当年参照商业银行5年期以上银行间贷款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由其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签署《员工购房借款协议》。
员工借款申请批准并签订《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后,在缴纳购房款前15日内在费控
系统提交借款申请,员工应在收到款项后的1个月内将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核验正本)、
银行流水记录等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开始每月在借款申请人经核算的月税后工资中自动扣减,每月扣减金额为员工所借款项
在免还期届满后剩余的借款期限内按月分摊,即每月扣减金额=(借款金额+利息(如有))
/(借款总月数-12个月)。具体按《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及与员工签署的《员工购
房借款协议》约定执行。
司需按提前收回借款情形的,借款人应按约定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如有)。
其他未尽事宜,依《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员工购房借款协议》约定执行。
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借款及还款相关事宜。
二、风险防范措施
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违约责任,降低风险。
诺,其应付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款。
三、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人民币 0 元(不含本次
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及意见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为骨干
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能有效吸引优秀人才,留住核心骨干员工及有潜力的员工,帮助
员工实现安居乐业。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
和风险防范措施,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整体风险可控;且公司本次向骨
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在不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能有效吸引优
秀人才,留住核心骨干员工及有潜力的员工,帮助员工实现安居乐业。同时,公司已制
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充分考虑了员工的
履约能力等因素,整体风险可控;且公司本次向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骨干员工
提供购房借款事项。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为骨干
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能有效吸引优秀人才,留住核心骨干员工及有潜力的员工,帮助
员工实现安居乐业。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
和风险防范措施,充分考虑了员工的履约能力等因素,整体风险可控;且公司本次向骨
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
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时,
公司本次向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不涉及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为骨干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张腾夫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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