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
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晓雯 夏立安 张立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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