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检查了公司拟聘请的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诚安信事务所”)资质等相关资料,认为诚安信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
司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葛 磊 曹丽梅
李正华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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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