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资料图】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要求,对华宝新能拟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75 号)同意注册,华宝新能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541,666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28,645,675.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234,049,270.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594,596,404.45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
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0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核查意见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合计 67,620.00 67,620.00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深圳市光明新区招商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
层、14-16 层 工业园厂房四栋、七栋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
深圳市光明新区招商
局智慧城 A4 栋 14 层
层 01-06 号、21 层 01-08 号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募投项目“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原规划实施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招商
局智慧城 A4 栋 5-12 层、14-16 层”属于毛坯空间,项目实施后可能将面临装修
周期过长的问题,将降低项目整体的实施进度,进而影响产能释放的计划。而募
投项目“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变更后的实施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横朗社
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四栋、七栋”,除了在场地面积、层高、结
构格局等基础方面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外,已经具备基本的地面及墙体的装修,
能缩短装修周期,更快地实现产能释放,解决公司产能利用率超负荷的核心问题。
除此之外,生产中心与公司总部及营销中心在地理位置更为靠近,能缩短管理及
联动半径,提升生产效能以及订单响应速率。
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将实施地点从光明区变更为龙华区。通过
核查意见
变更地点,使研发中心与公司总部、生产中心及营销中心在地理位置更为靠近,
缩短管理及联动半径,提升本项目研发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除此之外,让研发
中心更接近人才丰富的区域,有利于未来项目团队的建设,以顺利实施规划的研
发课题。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实
施地点的变更。本次变更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除变更实施地点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
化,不影响该项目原有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是华宝新能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决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征 张桐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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